信息公开咨询指南

信息公开咨询指南

东营市胜利第十中学信息公开咨询指南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咨询人)可以向学校提出信息公开咨询。学校应当接受口头咨询和书面咨询。

二、学校通过电话方式接受口头信息公开咨询,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咨询人可以通过邮寄的方式提交书面咨询材料。

三、咨询人向学校提出书面信息公开咨询,应当通过邮寄方式提交以下材料:

一)咨询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咨询的信息名称、内容等能够指向特定信息的特征性描述。

同时,咨询人应当在信封的显著位置注明“信息公开咨询”。

四、学校收到书面咨询材料后,自收到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学校负责人同意并告知咨询人,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如遇寒暑假,答复时间顺延。

五、咨询人咨询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学校可以要求咨询人说明理由,学校认为理由不合理的,告知咨询人不予处理,学校认为理由合理的,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答复时限并书面告知咨询人,不受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时限的约束。

六、咨询人在书面咨询材料中对申请咨询的信息表述不明确的,学校于收到书面咨询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与咨询人联系,进一步了解咨询人的确切诉求,一次性指导其作出书面补正。咨询人应当于学校要求其作出补正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补正材料,无正当理由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咨询。学校的答复时限自咨询人提交书面补正材料之日起重新计算。

七、学校收到书面咨询材料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咨询人将书面咨询材料使用邮件邮寄到学校,并在信封的显著位置注明“信息公开咨询”的,以学校收发室签收之日为收到书面咨询材料之日。寒暑假期间收到的,以开学之日为收到之日。

(二)除前款方式外,以学校实际收到咨询材料并与咨询人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书面咨询材料之日。

八、咨询人所咨询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后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学校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同意公开的,予以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或第三方未在收到书面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的,学校应当于7个工作日内请示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应当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主管部门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否则不予公开。

学校征求第三方意见和请示主管部门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答复期限内,并书面告知咨询人。

九、书面信息公开咨询,学校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所咨询的信息不属于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保存的信息。告知咨询人不作为信息公开咨询处理,能够确定其他处理渠道的,告知咨询人;

二)以信息公开咨询的形式,实质上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告知咨询人应当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三)学校已就申请人提出的信息公开咨询做出过答复,咨询人重复申请咨询实质内容相同的信息,答复的事实根据未发生变化的,告知咨询人不予重复处理;

四)所咨询的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咨询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途径;

五)所咨询的信息未主动公开,但可以向咨询人公开的,向咨询人提供该信息;

六)学校按本办法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咨询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七)经检索没有所咨询信息的,告知咨询人该信息不存在

(八)所咨询的信息不属于本校负责公开的,告知咨询人并 说明理由,能够确定咨询主体的,应当告知咨询人相关主体的名称、联系方式;

(九)所咨询的信息不是学校已制作或获取的信息,需要学校对现有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学校可以不予提供。

十、联系方式

(一)联系电话:0546-8555507

(二)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

8:30-11:00  14:00-17:00

(三)通信地址: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北二路669号 东营市胜利第十中学学校办公室

(四)邮政编码:257097

(五)    箱:slsz10@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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