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胜利第十中学学生欺凌教育惩戒制度

发布时间:2024-10-09

学校应根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教育部等十一部门关于印发〈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在校规校纪中针对欺凌事件的不同情形,明确相应的教育惩戒措施。

一、情节轻微的一般欺凌事件

情节轻微的一般欺凌事件,由学校对实施欺凌学生开展批评、教育由班主任对欺凌者开展批评、教育。实施欺凌学生应向被欺凌学生当面或书面道歉,取得谅解。班主任应当将欺凌行为记录在案,作为重复的欺凌行为的处置依据。对欺凌者可视具体情节和危害程度给予以下惩戒:

1. 班级内点名批评;

2. 责令学生及其家长赔礼道歉,由学生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

3. 适当增加额外的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

4. 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

5. 课后教导;

6. 学校校规校纪或者班规、班级公约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二、反复发生的一般欺凌事件

反复发生的一般欺凌事件,学校在对实施欺凌学生开展批

评、教育的同时,对欺凌者可视具体情节和危害程度给予以下惩戒:

1. 校内通报批评;

2. 责令学生及其家长赔礼道歉,由学生做书面检讨;

3. 增加一定数量的额外的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

4. 针对性地课后教导;

5. 给予纪律处分;

6. 学校校规校纪或者班规、班级公约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三、情节比较恶劣的较严重学生欺凌事件

情节比较恶劣、对被欺凌学生身体和心理造成明显伤害的学生欺凌事件,学校在对欺凌者开展批评、教育的同时,可以实施以下惩戒,并应当及时告知家长:

1. 由学校德育工作负责人予以训导;

2. 承担校内公益服务任务;

3. 安排接受专门的校规校纪、行为规则教育;

4. 暂停或者限制学生参加游览、校外集体活动以及其他外出集体活动;

5. 学校校规校纪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四、屡教不改或者情节恶劣的严重欺凌事件

屡教不改或者情节恶劣的严重学生欺凌事件,学校可以实施以下惩戒,并应当事先告知家长:

1. 给予不超过一周的停课或者停学,要求家长在家进行教育、管教;

2. 由法治副校长或者法治辅导员予以训诫;

3. 安排专门的课程或者教育场所,由社会工作者或者其他专业人员进行心理辅导、行为干预;

4. 对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经多次教育惩戒仍不改正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的纪律处分,将其表现记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对高中阶段学生,可给予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

5. 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学校可以按照法定程序,配合家长、有关部门将其转入专门学校教育矫治。

五、涉及违反治安管理或者涉嫌犯罪的学生欺凌事件

1.涉及违反治安管理或者涉嫌犯罪的学生欺凌事件,处置以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为主。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及时联络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2.对依法不予行政、刑事处罚的学生,学校要给予纪律处分,对高中阶段学生,可视具体情节和危害程度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等处分,必要时可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工读)学校。

版权所有 © 东营市胜利第十中学 鲁ICP备2021047189号-1 37050202371340 技术支持:亿唐微方